核定征收不定偷税,但未计收入例外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***税稽一罚[2024]***号
案件名称 ***供应链有限公司-发票违法
处罚事由
(一)违法事实 经检查,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:
1、收取政府补助,未申报纳税。你单位2021年合计收到政府补助款538959.6元,未计入收入,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。
2、虽设置账簿,但账目混乱,难以查账。由于合同及其他凭证数量较多,资金交易频繁,资金交易情况复杂,无法一一核实资金支付情况,且你单位列支的成本费用的凭证和资料不完整,无法查账征收。
你单位在销售煤炭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营业收入,你单位的收入总额能准确核算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五条“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:(四)虽设置账簿,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、收入凭证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,难以查账的”之规定,对你单位2021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。
你单位2021年收入总额合计195972626.5元,你单位为煤炭及制品批发行业,2021年该行业平均应税所得率为2.29%,低于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的应税所得率4%,从高按4%应税所得率核定,你单位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356306.28元,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89076.57元,2021年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24986.1元,2021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864090.47元,其中收到政府补助未计入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34739.9元。
(二)违法证据【税乎网稽查案例库www.taxhu.com注:官方信息不完整】
处罚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
纳税人名称 ***供应链有限公司
统一社会信用码 9***B
纳税人识别号 9***B
法人证件号码 4****************0
法人姓名 王某
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收到政府补助2021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34739.9元定性为偷税,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7369.95元。
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-04-26
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-04-26
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***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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